亚洲大部分国家的法律制度是借鉴以法国和德国为主的大陆法系国家的商标法律,主要的代表是日本、韩国、中国等。东南亚的新加坡、印度、菲律宾、巴基斯坦、马来西亚、文莱等深受英国和美国法律制度影响,比较注重商标的在先使用权利。
中东地区(西亚)由于自身宗教的影响,其商标法律体系自成一派,但大致内容更靠近大陆法系,商标保护原则、审查规则以及保护方法都很接近。在该地区进行商标注册很多国家需要对文件进行公证和认证手续,一些国家和地区需要同时提供营业执照等从事商业经营的证明文件等,对文件的格式性和及时性要求较高。
亚洲商标注册申请流程:
1、商标国际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申请手续齐备并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编定申请号,商标局在三十天内将申请书件(英文或法文)寄国际局;
2、国际局收到商标局转去的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后,认为手续齐备,商品和服务类别及名称填写正确的,即予以注册;认为手续不齐备的,将暂缓注册,并通知商标局。商标局在收到国际局通知之日起15天内通知申请人或代理人齐备手续;
3、商标国际注册后,国际局即公告。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时指定的各保护国家,将根据各自的国家法律决定是否予以保护,并需向国际局声明该驳回。协定书规定,声明驳回的时限最多为一年,也就是说,如果指定保护申请在一年时限内未遭到驳回,则该申请自动得到保护(按议定书的规定,成员国可根据需要,将有权驳回时限延长至18个月);
4、国际局将注册文件直接寄给申请人,如果申请人指定了代理人的,则寄给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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